问题 | 开除股东什么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1)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 (2)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 (3)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一、投资人是否可以不做股东 投资人可以不做股东。 是否实缴出资和验资,都已经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条件。而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等,由公司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证明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证据。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关键在于,股东会决议通过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投资人不出资一般不能成为公司股东,成为公司股东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履行了出资义务。我国法律明确的规定了,对于股东自己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要完全缴纳;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姓名或者名称被公司章程所记载; 4、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 5、姓名或者名称被股东名册所记载。 二、公司债务股东需要承担吗 须分情况讨论:1、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5、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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