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贷贷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
释义 | 集资房是可以抵押贷款的。 一般所需要的资料有:职工集资建房按揭抵押申请表和合同;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和审核后的职工参与集资建房花名册; 个人与单位签订的 集资建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缴纳集资建房款的收据和个人身份证明。 一、集资房属于什么房产性质 集资房是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一般只能由单位的职工购买,有剩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二、买集资房注意事项 (一)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集资房项目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同时,集资房的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 (二)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房楼书多是一纸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设计单位,传单采取沿街散发形式。 (三)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售楼员出示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集资房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在看房时,售搂员会告诉购房者签了合同后,发楼房使用证,但事实上,这个证是村委会与开发单位自行印制的,并无法律效力。 (五)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售楼员也表示,他们是先建房后办报建手续,日后购房者补交地价后,即可办理房产证。 (六)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售楼员一般会告诉购房者,他们的楼盘永远不会拆迁等。 (七)集资房价格便宜但不能办按揭。 (八)集资房品质较商品房稍低。楼房做工较粗陋,多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 (九)集资房从单体楼向小区发展。 (十)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多无会所,个别规模较大的社区自有配套较好,有电梯,绿化率也很高。 三、集资房转让应注意哪些问题? 1、必须明确单位集资建房大都体现了单位对员工的福利政策,因此有些单位在与员工签署的《集资合同》中对集资房的转让问题多有限制。外单位的人如果有意购买集资建房单位有集资资格员工的集资房,必须前往该单位了解以下情况:单位是否同意员工转让集资房?是否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了限制条件?设定了哪些条件?单位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等等。建议仔细查阅《集资合同》的相关规定。 2、明确购买此类集资房是有很大风险的。现实中,部分集资员工在与甲方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转让给乙方,且已与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甲方无法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建议在转让合同中载明下列内容: (1)分期付款方式。即签订合同时付多少,交房时付多少,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后付多少; (2)办理产权过户的期限。要求转让人必须在取得产权证后多少日内协助办理产权过户; (3)违约责任。特别约定集资方不得再行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如有此类情况导致产权证无法落实,要求集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3、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集资方最终把集资房卖给第三方,还没有过户,则可以要求集资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已经办理了过户,则只能主张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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