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保险法》中并没有对于不良体质的明确定义及相关规定,因此不能将登革热视为不良体质而影响保险理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保险活动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期间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等条款。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期间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等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责任等条款。因此,在登革热等疾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而不应以不良体质等理由拒绝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