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购买房子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释义
    一、买房子的时候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6、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一同退单位经办人,
    第二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同留存。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一、广州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需要提供有单位盖章的《建设银行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建行《住房公积金专用折》(蓝本)、《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绿本)外,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何提取?
    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下:
    1、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1)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4、离退休离休、退休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6、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7、出境定居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9、家庭生活困难。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按揭协议管理办法》第二条房地产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开发销售商品住房,应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以保证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管理中心在签订按揭协议前应对开发单位及贷款楼盘进行贷前调查,协议签订后应对贷款楼盘进行贷后管理。
    三、苏州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本条第一款(一)、(五)、(六)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除外。对职工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公积金中心可以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留存一定的金额。还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除外。【五险一金查询】苏州大病提取公积金如何办理?提取要件1、身份证原件;2、住房公积金卡原件;3、医保定点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4、医院开具的治疗费用凭证(有效期一年)原件、复印件各1份;5、非职工本人患病提取的,须提供与患病者的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友情提示1、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五种重大疾病的可办理提取手续;2、在患病治疗期间,以上家庭成员可以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金额,每年可以提取二次。3、在城区服务大厅和高新区服务大厅办理。4、原则上需本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需证明与提取职工的关系(仅限配偶或直系亲属),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4 5:5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