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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怎么写?
释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购房合同违约金起诉书该怎么写,商品房合同违约金起诉书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什么时候签字,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是什么
    如果确定要购买看中的房产,想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需要首先确定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只有这种的才能对外销售,只要开发商具备预售商品房的条件,才可以和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认购合同的区别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合同的区别是:
    (一)目的不同。
    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即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前契约阶段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本约合同,是为商品房买卖这一目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合同。
    (二)约定的内容不同。
    认购书中约定的相对简单,通常只约定房屋的面积、总价、地理位置及将在某一时间和地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内容,买卖双方一般无法直接凭认购书完成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包括了房屋买卖的所有主要条款,如房款和房屋的交付方式和时间、产权证的办理、违约责任等,买卖双方可以就此完成交易。
    (三)签订的时间点往往不同。
    认购书通常是在商品房可以预售前签订,这是开发商为了能尽快回笼资金和稳定客户的方法;买卖合同的签订则是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或在现房销售的情况下签订。
    房屋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不在于其的名称,而在于其的内容,如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则认购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就是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协议书是购房合同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购房合同。
    1、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2、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3、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何后果
    一、如果是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合同,那么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处理就可以了。
    二、如果是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导致合同解除,那么买受人可能还需要依据合同承担违约金。
    三、如果是出卖人一房多卖、故意隐瞒没有取得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赵政阔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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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5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