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婚姻登记管辖权按行政区域划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一方常住户口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人民政府在乡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办理涉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境外人员的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