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应诉并且不参加诉讼离婚案件庭审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缺席判决。法律规定,原告一方不到庭,一般按照撤诉处理。如果第二次起诉后,被告依然不到庭,原告又能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确凿证据,也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