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存疑不起诉又称 证据 不足的不起诉,是指依据《 刑诉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的情形: 1、 犯罪构成 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的区别在于,存疑起诉是因为证据不充足,不能够起诉。而法定不起诉,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绝对不会在对该案件进行起诉了。两个不起诉,就差在一个绝对性上面,后者的绝对性不会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再继续进行。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