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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公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释义
    根据我们国家公证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的要求:1、婚前财产和夫妻财产约定的这个公证需要以下的材料:(1)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身份证件,比如说身份证、户口本(2)婚姻状况的证明,结婚证或者未婚证明,(3)所约定财产的权利凭证和相关的凭证,那你这个财产权利来源了。(4)是财产约定的一个协议书,(5)就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的相关材料。2、是赠与合同的一个赠与公证书。(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一个身份证件。(2)是赠与人的一个婚姻状况证明,那么你赠予是不是经过了配偶的同意,或者是不是赠送了配偶的一个财产,必须要把这个搞清楚。(3)赠与财产的一个权利,证明权利来源是否合法。(4)是赠与财产为共同财产的,要有共同人作为共同赠与人。比如说夫妻共同财产。(5)赠与人单位户籍地的一个派出所出具的赠与人与受证人的一个关系的证明。(6)赠与合同赠与书。(7)工作人员审核后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一个相关的材料。
    财产公证材料有哪些
    婚前财产和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需要以下的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身份证件,比如说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状况的证明,结婚证或者未婚证明;
    (3)所约定财产的权利凭证和相关的凭证;
    (4)是财产约定的一个协议书;
    (5)就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的相关材料。
    办理收养公证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办理收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收养人应提交: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7、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二)送养人应提交:1、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3、孤儿的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和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及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四)特殊收养应提交: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2、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五)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
    申办收养公证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申办收养公证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的身份证明。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地等。证明的物件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证明等。(二)收养人的经济状况证明,包括经济收人情况、经济来源和住房情况等。(三)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即是未婚或是已婚。如是已婚,还应说明配偶情况等。(四)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体检查情况证明,包括双方有无严重疾病、收养人有无生育能力等等,此证明应由县级以上的医院出具。(五)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接受收养的“声明书”。并必须由双方甚至三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收养协议书”,无论是声明书还是协议书,其内容都应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子女的保证等。最好是在公证员措导下拟写。(六)如果是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应提供儿童来源的证明。(七)如果是外国人和华侨在我国收养小孩,还必须提供无犯罪的证明。并且所提供的证明须经当地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八)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特殊收养公证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2.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4、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
    如何办理公证财产继承人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去公证处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分配协议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该内容由 冯庆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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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