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政治的义务如下:1、捍卫主权,领土完整,政权及其统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2、严守国家秘密,配合安全工作,发现及时报告;3、民族自豪感,自尊性,自信心,稳定局面,进行斗争。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