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已经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经本市三级医院或五县(市)人民医院开具转诊证明(转院有限期:以办理好转院手续后的首次转院住院的出院时间起半年)的参保人,到异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级定点医院的待遇标准结算。 二、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未办理转诊或者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到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回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增加10%。 纳入国家、省的“三个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等项目是可以进行医保报销(含住院、门特病种、普通门诊统筹)。 参保患者出院后,需在每月1日前将病历首页复印件(需医院医保科盖章)、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一日清单)、医保现金交款单复印件、出院证、身份证复印件交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若是申请材料齐全,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审批,并支付相应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