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预防青少年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变相财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