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猝死重疾险拒赔,既往病史能否被解释?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或者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患有某些疾病,但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且该疾病与身故或约定的重大疾病有关,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隐瞒或者作虚假陈述,致使保险标的损失,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发生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自愿协商,平等自愿地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强制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 3.《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4.《保险公司保险条款通用条款和定义》第二十二条: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疾病或者健康问题,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如有隐瞒或虚假陈述,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被保险人应当自愿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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