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陈和小郭是一对同窗好友。2019年,小陈邀约小郭等人合伙做生意,开办一家公司。几人商议后,签署了股份合作协议,并对各自认缴金额和出资比例进行了约定。不久,小陈将出资款8万元支付给了小郭。2021年2月,小陈急需资金周转,决定从公司退股。彼时,小郭尚在外地,两人便在微信中聊起来退股事宜。后来,本以为谈好了方案的小陈,却不见小郭将购买股份的款项打给自己。多次催促无果,小陈近日将小郭告上了三峡坝区法院。庭审中,小陈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他将出资的8万元打7折转让给小郭,并说明了计算依据,小郭承诺3年内结清;小陈称三年太久,不同意,小郭则回复,如期间赚到钱会提前支付。同日,小郭支付了小陈5000元。小郭则矢口否认股权转让的事,称小陈提出退股,双方一直在协商,但未达成协议。微信中所说的方案也是所有股东的意见,并不是自己的个人意见。对此,本院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使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该案中,双方均认可小陈有退股的意思表示,小陈在与小郭的聊天记录中已经明确表明了股权转让费的计算依据和具体金额,并以第一人称作出了“还钱”的承诺,故法院认定小郭有接受小陈转让股权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支持了小陈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小郭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小陈股权转让费47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