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我购买的重疾险中有肌肉萎缩症附加保障,但是我并未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否则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判断和决定是否承保。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 3.《保险合同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险人不能正确评估风险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保险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有权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如果被保险人未告知自己的肌肉萎缩症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史和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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