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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孤寡老人国家有什么保护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五保供养的内容是:(一)供给粮油和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
    第六条 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九条 五保供养的内容是:
    (一)供给粮油和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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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4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