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是: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法律客观: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