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 保证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 承担连带责任 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只 起诉担保人 (保证人),但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则人民法院应当 通知债务人 (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