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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卖人的取回权实现情形及取回方式是什么?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所有权保留出卖人的取回权】的规定,只要交易双方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即使没有明确约定,出卖人也可以享有取回权。在所有权保留情形下,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完成特定条件或者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出卖人可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一、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义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有什么规定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如下: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然属于出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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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5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