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商贷部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释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工如果出现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或者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情况,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同样也是可以的,在实践中一般需要的条件有: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申请地工作申请贷款时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个月含个月以上;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申请人同意提供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含配偶除申请转公积金的贷款外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其他债务;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已办出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当然具体的条件还是要以当地的具体要求为准。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贷款额度和年限
    (1)提高额度计算系数。贷款额度计算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提高至50%。
    (2)贷款提取综合计算。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与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在申请贷款之前一次性办理。
    (3)延长贷款年限。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2、省内异地贷款
    职工及配偶一方工作地或户籍地在东营,在省内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在相应的市申请贷款。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省内其他城市工作的,在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当地申请贷款。省内异地贷款担保按异地贷款政策执行。
    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二、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
    1、个人购房贷款
    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
    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2、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家庭。除借款人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3、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建造、翻建、大修条件且具有所有权自住房的职工家庭
    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的修缮应提供本市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全部工程款的30%;
    (6)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
    (7)若借款申请人无法直接将房屋抵押给担保机构的,应提供阶段性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20:5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