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法律依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