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公证公证流程 |
释义 | 当事人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房屋相关财产所有权证明、双方已起草的协议等材料,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填写公证申请表。然后公证员核对相关信息,做谈话笔录。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完成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然后在相关协议上签字。当事人携带个人身份证明、与约定内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双方已起草的协议等材料,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填写公证申请表。然后公证证员核对相关信息做谈话笔录,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完成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然后在相关协议上签字。最后,等待公证书的发放。第一步:当事人准备材料。应携带以下信息:1。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三是双方已起草的协议。步骤二: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相关表格。上述材料准备好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并填写公证申请表。步骤三:公证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应当就财产协议的内容、财产权利证明的审查、当事人的合同是否被欺骗或者误导等问题,配合公证员完成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第四步:公证人核对信息后,双方在公证员面前签署相关协议。《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经审查,公证机构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由于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需要核实相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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