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法 理论通常还将犯罪分为行为犯与结果犯。虽然人们对行为犯与结果犯的理解不同,但综合各种观点来考虑,危险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主张形式的犯罪论的学者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成立犯罪不需要结果发生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以发生一定结果为必要的犯罪。但同时认为,有的行为犯侵害了法益(如侵入他人住宅罪侵害了住宅的安宁),有的行为犯对法益造成了侵害的危险(如 伪证罪 有导致误判的可能性)。因此,结果犯与行为犯中都可能有危险犯;换言之,危险犯既可能是结果犯,也可能是行为犯。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