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终止需要提前几天 |
释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的,需要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其他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最高支付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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