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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五十五周岁职工离职怎么办?
释义
    离职员工的权益保护和违约金约定原则。
    文章概括:一、离职员工无补偿权利,除非用人单位违法用工;二、违约金应根据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三、旷工离职应结算工资,企业可按规章制度扣除奖金,但必须事先同意并公示。
    法律分析
    一、如果五十五周岁职工离职怎么办?
    员工是有辞职的权利的,直接批就好了。
    1.单位没有违法用工情况下,职工主动辞职没有补偿。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签订劳动合同违约金多少合法?
    除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缴纳了培训费用,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况不予支持。
    1.于违约金的标准,首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其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约定,但是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也不能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原则。
    三、旷工离职工资怎么算应该?
    只结算工资就可以了。
    1.员工无故旷工超过15天,企业是可以直接开除的,这样的情况,企业可以不用赔付其经济补偿金,只要将其本月上班时间的工资结算给他即可。
    2.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要求旷工扣除奖金的,只要规章制度是集团同意的并进行了公示,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规章制度按比例来扣除其本月奖金。如果规章制度没有要求,企业是没有资格扣工资的。
    如果是旷工离职的话,工资就按照所在的天数来算就行了,但是不用赔付其经济补偿金。工资是必须要结算的,这是法律明确的规定。如果要扣除奖金的话,如果规定制度是同意了并进行公示的,那么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来扣。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五十五周岁职工离职,员工有辞职权利,单位无违法用工情况下,职工主动辞职无需补偿。但如果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签订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合法性,除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外,其他情况不支持违约金约定。旷工离职工资应根据实际工作天数结算,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扣除奖金需依据规章制度同意并公示。以上为法律规定,工资结算是法律明确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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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