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满释放后再次犯罪,应该如何处理? |
释义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未判决的其他罪,应撤销缓刑并判处相应刑罚;在缓刑期内违反相关规定或判决禁令的,应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对于犯了多罪的人,判决宣告前的刑期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但管制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五年,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分析 《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拓展延伸 再次犯罪后期满释放的处理策略:预防与社会复查 再次犯罪后期满释放的处理策略主要包括预防和社会复查两个方面。首先,针对此类罪犯,应加强预防措施,包括提供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社会融入计划等,以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其次,社会复查是必要的,通过定期跟踪监测罪犯的行为和生活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此外,建立健全的社会支持体系,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资源,增加罪犯的社会联系和自我价值感,也是预防再次犯罪的关键。综上所述,综合运用预防和社会复查的处理策略,可以更有效地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保护社会安全。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并执行相应刑罚。而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判决中的禁止令的情况,也应当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为了有效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预防措施和社会复查是必要的,同时建立健全的社会支持体系也是关键。通过综合运用这些处理策略,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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