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在购买重疾险时被告知既往主动脉狭窄不保障,是否可以通过特殊约定改变?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中对既往病进行排除,但如果投保人认为该排除条款不合理,可以通过特殊约定进行修改或删除。但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风险评估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特别约定,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特别约定,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购买该险种。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并应当以保险标的的风险特征、保险合同的目的、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等为基础,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 2.《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 3.《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的申请编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情况进行核实,承担相应的义务。 4.《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年龄等情况对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特别约定。 5.《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投保人依法提出的特别约定要求,但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风险评估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特别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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