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子猥亵15岁干女儿仅拘8天?警方回应未达犯罪程度,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
释义 | 9月26日,网络上曝出一则关于未成年受害的新闻,迅速引发网友热议。一男子猥亵15岁干女儿被拘8天,有网友表示处罚太轻,这难道不是强奸未遂?,也有网友表示猥亵就拘留8天,以后猥亵犯会越来越放纵 据有关新闻报道,今年7月,扬州李女士15岁女儿独自在家时,干爹吴某借口请吃饭对她动手动脚,李女士女儿拼命挣扎,趁乱摸到工艺刀对峙,吴某这才收敛悻悻而去。接到女儿电话后,李女士迅速报警,家中监控正好将吴某的所作所为拍下。 后吴某因猥亵被行政拘留8日,李女士认为处罚太轻,准备为起诉为女儿维权。律师表示,如果受害者及监护人对于处罚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要求进行刑事立案。 本案中,吴某被行政拘留的处罚,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做出的: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高邮市公安局回应称,吴某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如当事人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 如何界定猥亵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强制猥亵罪? 强制性,是猥亵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即猥亵手段必须具有强制性,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进行猥亵。强制猥亵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虽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必须使被害人的反抗显著困难。而一般猥亵行为,猥亵手段因缺乏强制性或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区分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时,一般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是否具有明显的性象征意义; 二、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三、猥亵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四、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 五、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事情都是唯结果论,对于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性侵未成年犯罪来说,这不仅严重威胁到他们的健康成长,而且挑战的更是道德与文明的底线。对于这件事,你是如何看待的呢?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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