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离婚去哪里办手续 |
释义 | 起诉离婚一般在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本国居住的,或被依法监禁等情形下,则可以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一、离婚是否要回当地办理 离婚不一定要回当地办理。办理离婚手续的地点视当事人选择的离婚方式而定。办理协议离婚,可以到夫妻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诉讼离婚的,原告可以在被告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离婚去哪一方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离婚时,一般是要向被告的住所地也就是户籍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则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则需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另一方的情形属于以下所列情形之一,则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2、下落不明或者已经被宣告失踪的;3、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4、被监禁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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