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记大过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给予警告处分过轻,给予降级处分过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义务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撤职; (六)降衔;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士官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撤职; (六)降衔;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下士;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降职、降衔后,其职务、军衔晋升的期限按照新的职务、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