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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诉讼证据的属性
释义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瞪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一、证据的关联性
    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二、证据的种类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
    5.证人证言
    6.电子数据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以制作书证的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文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私文书是指公民个人制作文书。区分意义在于判断文书是否真实的方式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77条第1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之所以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原因在于单位制作的书证是经国家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一定程序和格式发的结婚证、离婚证等等。该类书证与其他书证相比更具客观性,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加以推翻的话,其证明力应高于其他书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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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7: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