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瞪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一、证据的关联性 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二、证据的种类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 5.证人证言 6.电子数据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以制作书证的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文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私文书是指公民个人制作文书。区分意义在于判断文书是否真实的方式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77条第1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之所以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原因在于单位制作的书证是经国家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一定程序和格式发的结婚证、离婚证等等。该类书证与其他书证相比更具客观性,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加以推翻的话,其证明力应高于其他书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