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回转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执行回转程序的条件主要有: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 2、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3、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4、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一、什么是执行回转与国家赔偿?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二、执行程序中适用参与分配的条件有哪些呢 执行程序中适用参与分配的条件: (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三)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法院处置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 三、中止执行满多少年就不再执行了 中止执行满3年就不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的特征如下: 1、对象特定性。即终结裁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向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裁定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原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时间的不确定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如下: 1、发出时间的不确定性,即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放终结裁定必须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执行但不能足以清偿之后,发出的具体时间不确定; 2、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确定性,即被执行人履行终结裁定确定的义务在其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申请执行,何时有财产可供执行难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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