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为: (一)公开批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点名批评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约谈。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三)督导通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教育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等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 (四)资源调整。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对被督导问责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依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法律依据: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第八条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六)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