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例一 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案件警示: 案例二 “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 案件警示: 案例三 私募基金不可随意拆分转让 案件警示: 案例四 “不翼而飞”的基金资产 案件警示: (一)《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资产。本案中,虽然D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对募集资金进行托管,却利用托管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从托管协议签订到募资成功的时间差,擅自篡改合同内容,与不知情的投资者签署了所谓的“三方协议”,并大胆挪用基金资产。 (二)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时,一要细看合同:要注意合同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合同中的空白项均需认真填写,切勿留白,以免发生被随意填写的风险。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二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当地证监局或协会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参考出处:永安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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