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投资者在基金经济纠纷中应当先行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出索赔。如无法解决,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途径进行维权。在维权过程中,投资者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并能够证明损失的产生和金额的计算。 法律依据: 1. 《关于加强基金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3]22号)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约定,对资产进行专户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托管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2.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证监会令第19号)第六条 投资者因证券交易、资产管理等投资活动而遭受损失,经过仲裁、诉讼或者和解等途径无法获得赔偿的,可以依法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二条 证券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虚假诱导、误导投资者买入、卖出证券或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不得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协助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证券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使用欺诈手段推销证券或者误导投资者。证券机构和从业人员泄露客户信息、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证券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