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投诉的程序:一是受理消费者投诉;二是针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三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时,消费者协会将组织调解。需要注意的是,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协会不得包办当事人的意思,并且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经营者不履行协议,消费者可采取其它方式解决消费争议。消费者协会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两项原则,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合法原则。自愿是指在调解进行中,必须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消费者协会不能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强行调解。此外,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也必须取决于双方的自愿和同意,任何人不得替代和强迫。合法的原则是指调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