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取消了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登记的婚姻。未登记的同居关系不是事实婚姻。起诉离婚的男女应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前符合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需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按解除同居处理。 法律分析 《民法典》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认定,现行法律只承认已登记合法手续的婚姻,未登记的只能被认定为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时,应根据以下情况区别处理:(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