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诈骗案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网络诈骗案的量刑标准及网络诈骗的报案步骤。网络诈骗案的量刑标准根据数额不同确定刑期,报案时需保存相关证据并向当地公安机构报案。网络诈骗的特点包括虚拟化、低龄化、地域化和产业化,诈骗手法多样化且更新换代速度快。 法律分析 一、网络诈骗案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电信网络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二、网络诈骗怎么报案 如果在网上购物被骗后,请按以下步骤进行报案: 1、尽可能地保存好所有与诈骗分子进行联系的单据,如电子邮件、银行汇款单、手机短信等等。 2、将自己的被骗经过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3、带着自己的被骗经过和被骗单据到当地公安机构刑事警察机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派出所进行报案,并由警察作一份报案笔录。 4、在当地公安机构的帮助下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交到案发地公安机构(如诈骗分子手机所在地,网站维护地)作进一步查处。 三、网络诈骗的特点是什么 1、网络诈骗犯罪呈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 网络诈骗并不像传统诈骗有具体的犯罪现场,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点不一致,行为人与受害人无需见面,一般只通过网上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系,就能在虚拟空间中完成犯罪。 2、网络诈骗犯罪网络呈低龄化、低文化、区域化 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龄均不大,文化程度较低。且作案人籍贯或活动区域呈现明显的地域特点。某些地区因网络诈骗犯罪行为高发、手段相对固定而成为网络诈骗的高危地区。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呈现家族化、集团化发展趋势。 3、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产业化 由于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地域产业化特点,在这些高危地区往往围绕某种诈骗手法形成了上下游产业式,且逐渐形成了一条成熟完整的地下产业链发展。 4、诈骗行为手法多样化,更新换代速度快 网络诈骗手法多样,且不断更新换代,新型诈骗手法层出不穷,近十年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10年,也是网络诈骗手法不断翻新的十年。 网络诈骗行为是需要按照诈骗罪来追究责任的,使用互联网购物遭遇诈骗,要保留好与对方的交易记录,电子邮件等,要将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下来,然后向公安机构报案,并向公安机构说明自己被骗的经过,提交这些证据,等公安机构调查。 结语 网络诈骗案的量刑标准明确,根据数额和严重程度确定刑期。被骗后,应尽快保存与诈骗分子的联系单据,并书面记录被骗经过。随后,前往当地公安机构报案,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警方进一步调查。网络诈骗具有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的特点,犯罪者低龄化、低文化化,区域化,形成了产业化的犯罪链条。诈骗手法多样化,更新换代速度快。对于遭受网络诈骗的个人,应按照诈骗罪追究责任,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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