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义务呢 |
释义 | 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义务主要有: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一、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要清楚它们分别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 (一)简易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 (二)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 (三)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交付行为可以采取的方式是比较多的,诸如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不同的交易方式虽然会带来同样的后果,但是流程是不一样的,并且若是由于交付存在瑕疵,造成的后果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通常简易交付的流程是最为简单的。 指示交付的完成是在出卖人将自己对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移给了买受人的那个时刻就完成了,指示交付也是动产交付的一种方式之一,除此之外还有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等等,相对而言,简易交付的程序是最简单的。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事合同签订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及时的注意相关的合同签订的内容方式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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