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怎么办 |
释义 | 监护是指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照护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制度。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职责,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则应依法承担责任。当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监护人的撤销,是指从法律上消灭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的资格。撤销监护人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消灭了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他的监护人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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