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可以分为两大类: 1、直系血亲。即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之间。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四款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结婚登记。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子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姨妈与外甥之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