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包括哪些 |
释义 | 举办幼儿园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 1、依法向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备案; 2、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3、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4、应当具有符合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5、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那么幼儿园的工作人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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