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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与发票日期必须一致吗
释义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收到合同价款的时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则应在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开具。企业应在约定收款日或早于约定收款日收到款项时开具发票,如晚于约定收款日,则在约定收款日开票。没有特殊规定的发票应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法律分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应当是收到合同价款或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其他发票没有特殊规定的,应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根据合同是否有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时间进行区分。如果合同约定了支付时间并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在收款时开票,如果晚于约定时间收款,则应在约定收款日开票。如果合同未约定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企业可以选择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先申报纳税,待确认营业收入时再开具发票。如果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一般应在收到款项或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开具发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一般等同于确认收入的时间。因此,企业收款时间早于或等于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的,应在收款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的,无论收款时间如何,均可以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票。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规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确认营业收入如果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企业应当按照履约进度或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实务中,企业确认营业收入时间一般等于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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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7:4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