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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管制的定义是什么?
释义
    关于根据规定什么叫刑事管制?的法律问题,
    一、根据规定什么叫刑事管制?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二、管制与有期徒刑的区别是什么?
    、管制与有期徒刑的区别包括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需要遵守的规定不同等。
    ()性质不同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长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监管的刑罚方法;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不同
    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是对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刑罚;
    (3)需要遵守的规定不同
    管制期间的犯罪分子需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能在监狱中等待探监。
    、管制、拘役的区别
    ()从定义区别管制和拘役
    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从期限区别管制和拘役
    拘役的期限为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年。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日。
    三、被判处管制需要支付罚金吗?
    、被判处管制可能需要支付罚金。罚金支付的罚金上缴至国库。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若是没有能力支付罚金,可以提出减免请求。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之后,有可能会判处犯罪分子承担管制等刑事处罚。受到管制处罚的犯罪分子,可能并不知道什么叫刑事管制。根据规定,若被判处管制的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若是想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且被判处管制者需要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相关内容:什么罪犯适用管制刑
    一、什么罪犯适用管制刑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管制的适用对象有以下特点:
    、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管制期限数罪并罚不超过多少年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据此,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死刑。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中的加重综合刑主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都有期限,本身可以合并,但如果采取相加原则,就显得过严,而且不符合实际;如果采取吸收原则,就显得过宽,既不符合正义观念,也不利于预防犯罪。于是,我国刑法规定了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受总和刑期的限制
    二是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三、管制的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管制的期限。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
    3、管制刑期的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开始执行的当日起计算,当日包括在刑期之内。同时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4、管制的解除。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法律规定什么叫管制拘役
    拘役管制是两种不同的刑法,有着不同的意思。
    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
    什么叫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是指通过侦査、起诉、审判活动,查究特定人因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按法定程序来进行。
    根据规定刑事案件多久定罪?
    关于根据规定刑事案件多久定罪?的法律问题,
    一、根据规定刑事案件多久定罪?
    、刑事案件可能会在法院受理纠纷案件后的二个月内定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被判刑的人积极赔偿,不可以减刑。减刑的适用条件: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积极赔偿不在此列,所以不能减刑。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没钱赔偿怎么办?
    、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没钱赔偿可以协商分期清偿赔偿款。
    刑事案件不赔偿的处理方式有:
    ()有能力赔偿而隐瞒财产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财产后,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
    ()确实无力偿还的,可以协商分期清偿赔偿款;
    (3)没有劳动能力、生产困难的无法偿还的,法院可能会终结赔偿案件。
    、法院判决赔偿后没有钱的处理办法:
    ()责任方如果有非货币财产,权利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权利方先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执行局确认责任方无财产可执行,可以中止执行,等责任方有财产时再执行。
    (3)无力赔偿财产可以赔偿劳务,双方达成协议签字确认后报法院备案,责任方接受权利方和法院监督,以付出劳务的方式赔偿。
    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之前,刑事案件的涉案当事人只能是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理期间被称为刑事案件的被告,法院审理纠纷案件后,若是认为刑事案件的罪名成立,那么案件当事人会被称为犯罪分子。一旦法院认定罪名成立,不管后期是否判刑,都会留下案底。
    相关内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没有犯罪事实:
    ()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6条、3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只是从刑事案件的总体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还必须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优律师网站相关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如何刑事拘留?
    关于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如何刑事拘留?的法律问题,
    一、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如何刑事拘留?
    只有是按照既定的流程刑事拘留才是合法的,具体的拘留流程如下:
    、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拘留申请。
    拘留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实施拘留行为。
    拘留的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3、拘留刑事案件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现行犯之后,需要通知家属。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关押在一起吗?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是关押在一起
    公安机关采取的拘留措施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前者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法律制裁;后者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些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依法决定采用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制裁防止违法行为的再犯,拘留期限届满,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即告终结。而刑事拘留仅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它并非法律制裁,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自由,以保证日后法院审理案件的顺利进行,刑事拘留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一般要被提起刑事诉讼。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机关执行,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法律性质不同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尽管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但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刑事拘留的对则象是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3)适用的目的不同
    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过这种处罚手段来惩罚和教育违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
    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才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且拘留特定的公民之后,需要通知其家属。现行法明确规定了,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现行犯的时候,必须要出示拘留证,若是公安机关的职员无法出示,那么公民可以拒绝被拘留。
    相关内容: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第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对具有刑诉讼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立案吗?
    关于根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立案吗?的法律问题,
    一、根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立案吗?
    、刑事案件并不是必须立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吗?
    、刑事案件都并不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
    ()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不同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存在差异的,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在作出立案侦查的决定之前,需要结合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满足了当地的立案标准,对于满足立案条件的情形,会作出立案侦查的决定。对于不予立案的,也会告知理由。
    相关内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没有犯罪事实:
    ()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6条、3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只是从刑事案件的总体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还必须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优律师网站相关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该内容由 石万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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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