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办理地点: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手续: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所需手续: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居住在居民家中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即可)、租房协议或合同;自购房产的,出具购房证明材料;居住在单位内部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 3、育龄妇女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 (四)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 (五)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