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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一和被告二和第三人
释义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与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区别在于地位不同,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法律分析
    一、被告一和被告二和第三人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独立于原告与被告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被告一和被告二属于当事人,属于共同被告。
    1.争议的标的
    (1)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第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请求权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
    (1)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参诉方式不同
    (1)共同被告是因为被诉而加入到诉讼;
    (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二、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权主张独立的权利,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确定,司法实践中,操作规范不一,第三人的确定是一个难点,往往因把握不准第三人确立的标准或因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实践中经常存在错列、漏列或乱列第三人的现象,由此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包括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和被告一被告二的区别在于被告一和被告二叫做共同被告,在案件中属于被告的地位,第三人在案件中是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的,或者是第三方的当事人。
    结语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与被告一和被告二相比,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作为第三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在确定第三人时,需要准确把握其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以避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参与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全面的视角和权益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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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4: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