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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
释义
    驾驶无证车辆将面临罚款和可能的拘留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被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若造成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此外,驾驶机动车必须合法持有驾驶证,否则将受到处罚。补办驾驶证时,需要填写《机动车驾驶证遗失书面声明》,并处理任何交通违法和事故记录。补办新驾驶证需要缴纳工本费,领取新驾驶证后,旧驾驶证将失效,不能继续使用。
    法律分析
    一、驾驶无证车辆怎么处罚的?
    无证驾驶抓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驾驶证,否则需要依法接受处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二、补办驾驶证注意事项有什么?
    驾驶证丢了之后并不需要挂失,直接去车管所申请补办即可,但是申请补办的时候需要填写《机动车驾驶证遗失书面声明》,书面声明驾驶证确系丢失,由丢失驾驶证所引发的不当后果与你无关。
    如果还存在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的要先处理,才能补办新的驾驶证。
    补办新的驾驶证还需要缴纳工本费,不同地区价格有所差异。经车管所通知,驾驶人就可以拿着身份证原件和缴费凭证到办理窗口领取新驾驶证。
    补办好新的驾驶证,就算以前的驾驶证再找回来了也不能继续使用,这一点经常被大家所忽略,大家千万要记住!
    驾驶证丢失之后,不需要挂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车管所进行补办。若之前存在交通违章行为,需要先交纳罚款才能补办驾驶证。补办新的驾驶证时需要缴纳十元的工本费,新的驾驶证补办之后,旧的驾驶证就失效了,不能继续使用。
    结语
    驾驶无证车辆的处罚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进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拘留15天。若造成交通事故,还将依法追究责任。驾驶机动车必须合法持有驾驶证,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补办驾驶证时,需要前往车管所申请,并填写《机动车驾驶证遗失书面声明》。补办新驾驶证需缴纳工本费,领取后原驾驶证将失效,不能继续使用。请务必注意以上事项。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九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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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