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生证明委托书应写明相关部门名称、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说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权限和期限,双方签名,最后盖章并注明日期。收到出生证后核对,如有错误需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 法律分析 出生证明委托书的书写格式应为:首先写出对应的相关部门名称,其次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接着写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委托权限以及委托期限,最后由双方签名。最后盖上单位的公章,并写上委托日期。收到出生证后需及时核对,如发现填写错误,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992年6月16日,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文提出,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