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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呢
释义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解除同居关系,有哪些方式
    解除同居关系的方式要看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来确定。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应当通过诉讼方式或者协议方式离婚。
    (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只要自行分手即可。
    二、没有领结婚证不想过了怎么办
    没有领结婚证不想过了,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行分开即可。如对孩子抚养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有争议,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解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彩礼需要退还。
    没有领取结婚证却以夫妻名义生活,属于同居关系,但是不属于法律上的结婚,更谈不上离婚。现在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事实婚姻只针对1994年2月1日以前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没有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到民政局或者法院要求离婚,那么一般会告知其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后再申请离婚或者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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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9: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