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无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就业要求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劳动者,可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证。其中,包括: 新成长劳动者,包括应届职业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的城镇户口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人员,已过派遣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有就业要求的“农转非”人员和外地户口迁入人员有就业要求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